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0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203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周賢昜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203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上午
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付新台幣陸拾元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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