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22號
原 告 奧德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瀛政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碩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2
年度司促字第19390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繳裁判費
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