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22號
原   告 奧德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瀛政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碩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2
  年度司促字第19390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繳裁判費
  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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