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七四三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原告因異議之訴事件,對被告甲○○、乙○○二人起訴(起訴日為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三百萬元(依債務人擔保債務金額認定),折算為銀元一百萬元,並依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十八條所定之裁判費均宜提高十分之一,准此,本件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參萬參仟元,應予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B法院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