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熊祥雲~B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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