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
上訴人丙○○
甲○○被上訴人乙○○
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銀元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銀元伍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