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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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億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
(二)以書狀陳明應為保全證據之方法,並陳明及釋明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之利益並有必要。
(三)是否已提起本案訴訟,繫屬案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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