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九七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自訴狀繕本,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補正,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