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陸仟元,折合銀元肆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叁拾伍元柒角,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韓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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