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受刑人即被告甲○○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乙○○追保函文、送達證書、被告甲○○拘提未獲之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一份,被告甲○○及具保人乙○○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係統、被告甲○○之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一紙無誤,足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