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傳拘無著,發佈通緝後通緝到案,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