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四七號
原告長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平順 右原告與被告信晏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柒拾捌元,折合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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