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32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詹德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史朝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