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2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未
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2,1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