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528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29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0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1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2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3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4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5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6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7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8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9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0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1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2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3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4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5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6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7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因與附表一所列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應
徵如附表二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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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被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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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店補字第528號│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29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0號│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1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2號│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3號│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4號│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5號│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6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7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8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9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0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1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2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3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4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5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6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7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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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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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新臺幣)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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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店補字第528號│103,729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29號│103,816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0號│103,749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1號│103,790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2號│103,840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3號│103,840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4號│103,740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5號│103,250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6號│103,440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7號│106,240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8號│103,266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9號│101,240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0號│105,240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1號│103,230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2號│103,540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3號│103,250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4號│100,580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5號│106,240元 │1,11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6號│97,522元  │1,000元    │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7號│1,650,000元│17,3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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