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07號
原   告  王衍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福城寶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準
備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按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繳
勞工退休金所受之損害,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
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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