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62號
原   告 永利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照
訴訟代理人  胡芝紅
被   告 天鈞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於民國104年至105年間,被告委託原告
承攬日月潭機場及山姆雷克露營山莊之垃圾清運,兩造約定
(下稱系爭契約)日月潭機場之104年度每月清潔費為新臺
幣(下同)13,650元、105年度每月清潔費則為17,000元,
而山姆雷克露營山莊104年度之每月清潔費則為7,350元。
詎被告僅給付部分貨款,就日月潭機場部分尚積欠自104年
9月至同年12月、105年2月至同年3月之清潔費,就山姆
雷克露營山莊部分則積欠自104年11月至同年12月之清潔費
,共計94,200元未清償【計算式:(日月潭機場104年度每
月清潔費13,650元×自104年9月至同年12月共計4月)+
(日月潭機場105年度每月清潔費17,000元×自105年2月
至同年3月共計2月)+(山姆雷克露營山莊104年度每月
清潔費7,350元×自104年11月至12月共計2月)-被告於
105年4月清償9,100元=94,200元】。嗣經原告屢次催討
,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被告公司
之帳款往來明細、付款承諾書、收銀機統一發票6張、被告
公司變更登記表、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南投縣
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
頁至第27頁、第63頁至第68頁、第78頁至第88頁);又記載
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已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
書在卷為憑,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
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被告自應依系爭契約
之法律關係,對原告負清償債務之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4,2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1月13日起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
一一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87條第1項之規定,
就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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