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方國富
       朱家慧
被   告  葉鴻達
被   告 亨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祥秀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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