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方國富
朱家慧
被 告 葉鴻達
被 告 亨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祥秀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