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30號聲請人 陳嘉君 相對人國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劉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選派清算人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1,000,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