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林素美
林美玲 林于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 律師被告 林坤崧 訴訟代理人 王英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家庭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