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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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87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許秉程
被   告  賴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叁佰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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