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嵩益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嵩益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林嵩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而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論處。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故將之總括或擬製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屬包括一罪之實質上一罪,應僅成立一罪。被告自106年7月15日起至107年1月3日為警查獲期間,未領有營業級別證,擅自在上揭地點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本即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自係屬於上開「集合犯」之概念,而僅構成單一之犯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法令之禁止,未依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即於上址擺設電子遊戲機臺,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妨害主管機關對於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經營期間非長,所生損害有限,又前無犯罪經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佳,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經營規模、所擺放遊戲機台數量、獲利情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機台內現金510元(附表編號11),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業據其供承明確,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之1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遊戲機台(含娃娃機IC板1片)│1台│107年度綠939編號1│├──┼──────────────┼───┼────────────┤│2│玩具(含盒子)│8個│107年度綠938編號1│├──┼──────────────┼───┼────────────┤│3│popobe│3個│107年度綠938編號2│├──┼──────────────┼───┼────────────┤│4│絨毛造型玩具│2個│107年度綠938編號3│├──┼──────────────┼───┼────────────┤│5│填充玩具│2個│107年度綠938編號4│├──┼──────────────┼───┼────────────┤│6│裝飾用品│2個│107年度綠938編號5│├──┼──────────────┼───┼────────────┤│7│ANGRYBIRDS絨毛系列│4個│107年度綠938編號6│├──┼──────────────┼───┼────────────┤│8│塑膠玩具│1個│107年度綠938編號7│├──┼──────────────┼───┼────────────┤│9│玩具│1個│107年度綠938編號8│├──┼──────────────┼───┼────────────┤│10│填充玩具│1個│107年度綠938編號9│├──┼──────────────┼───┼────────────┤│11│現金│新臺幣│107年度綠933編號1││││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