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38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被告 宋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第33頁),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2年4月25日向原告申請申請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依第5條之約定,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詎被告自96年5月11日起即未遵期還款,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42萬818元,及自96年5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且依上開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二)被告另於93年11月24日向原告請領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96年5月1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107年7月29日止,尚欠55萬2,348元,暨其中本金17萬9,890元部分,自107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
(三)為此,爰依信用貸款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即附表)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條文經立法院於104年1月22日修正增訂通過,經總統於104年2月4日公布,其立法理由為「存款及放款利率大幅調降的事實,民法到目前為止卻遲遲沒有加以反應,致使法律與社會現況脫勾,產生許多銀行強力推銷現金卡及信用卡,來規避財政部對一般消費貸款降息之管制,對於現金卡或是信用卡循環利息,採取20%的高利率的脫法行為,已經嚴重盤剝經濟弱勢的債務人,並且危害到國家經濟體系及金融秩序,有必要加以修正,爰增訂第2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以解決目前因利率過高造成之社會問題」。故自10
4年9月1日起,現金卡之利率及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之請求上限均不得超過15%。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金交易紀錄查詢結果、信用卡申請書、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結果、客戶帳務查詢、信用卡沖償明細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被告,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基於信用貸款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及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
1項(即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產品│請求給付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1│信用貸款│42萬818元│42萬818元│20%│自96年5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42萬818元│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2│信用卡│55萬2,348元│17萬9,890元│15%│自107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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