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 廖文洲 相對人 陳金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第三人 陳信行 對原抵押權人 李立工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0年11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第三人陳信行於100年9月23日、100年11月25日、10
0年11月28日、100年12月2日已向原抵押權人李立工借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簽發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相符之本票,惟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原抵押權人李立工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原抵押權人李立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抵押權亦已由地政機關於105年6月17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金錢消費借貸證明暨切結書、債權確定額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年10月21日雲院忠非平決105年度司拍字第117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陳信行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陳信行, 惟渠 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105年度司拍字第117號│├───┬──────┬────────┬────────┬──────────┬────────────────────┤│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期│到期日│票面號碼│備註│││(新臺幣)│││││├───┼──────┼────────┼────────┼──────────┼────────────────────┤│001│210,000元│100年12月2日│101年1月2日│CH673220│││││││││├───┼──────┼────────┼────────┼──────────┼────────────────────┤│002│430,000元│100年11月28日│100年12月28日│CH667624│││││││││├───┼──────┼────────┼────────┼──────────┼────────────────────┤│003│220,000元│100年9月23日│100年10月23日│CH673468│││││││││├───┼──────┼────────┼────────┼──────────┼────────────────────┤│004│140,000元│100年11月25日│101年1月25日│CH667617│││││││││└───┴──────┴────────┴────────┴──────────┴────────────────────┘┌────────────────────────────────────────────────────────────┐│附表二: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1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牛埔││404│建│296.37│2分之1│││0│││││││││││1││││││││││├─┼───┼────┼───┼───┼────────┼─┼──────┼───────┼───────────────┤│0│雲林縣│斗六市│牛埔││405│建│201.67│2分之1│││0│││││││││││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