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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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15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彭若鈞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宛宜 被告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陸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第49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24日、105年7月14日分別向伊申請VISA無限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①信用卡)、CitiPrestige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②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持卡記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循環利息之計算方式,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15%計算。詎被告就系爭①、②信用卡自106年12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系爭①信用卡尚積欠新臺幣(下同)720元(含消費本金300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35元、已結算逾期滯納金
285元)、系爭②信用卡尚積欠95萬7,938元(含消費本金89萬4,164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6萬2,488元、已結算手續費、逾期滯納金1,286元),且上開款項因連續兩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23條第1項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故被告除應償還上開款項,尚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計算之利息。另被告於106年9月29日向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借款200萬元,並約定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10.99%固定計息,分48期攤還。詎被告自106年12月14日起未依約繳款,迄今共積欠210萬8,
630元(含本金199萬9,000元、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5萬4,426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5萬4,004元、已結算逾期滯納金1,200元)未清償,依系爭約定書第16條第1項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故被告除應償還上開全部款項,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滿福貸申請書、系爭約定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帳單結單及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9頁、第77至115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及申請貸款,均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本金(新臺幣│應給付之利息(以本金││││臺幣)│)│欄金額計算)│├──┼───────┼──────┼──────┼──────────┤│01│VISA無限卡│720元│300元│自民國107年4月15日起│││(卡號0000000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00000000)│││率15%計算。│├──┼───────┼──────┼──────┼──────────┤│02│CitiPrestige│95萬7,938元│89萬4,164元│自民國107年4月15日起│││信用卡(卡號42│││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00000000000000│││率15%計算。│││)││││├──┼───────┼──────┼──────┼──────────┤│03│滿福貸信用貸款│210萬8,630元│199萬9,000元│自民國107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9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