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丁○○原告兼法定戊○○代理人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七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庚○○、己○○、丙○○、乙○○部分,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