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傅雲欽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運輸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觸犯該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復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再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又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