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五四號
抗告人即相對人乙○○右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認可判決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則依法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