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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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