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本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李炫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