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五0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潘耀燦 被告億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冠時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