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六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0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乙○○犯本案連續相姦罪後並無悔意,且至今未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原審所處刑度實有可議,是據告訴人聲請提起上訴云云,惟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致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審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量刑尚稱妥適,是本案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