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蕭錦鍾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九十二年執字第一五六二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四││南│2│南││││││南號│││期月││投│3│投│埔0│││││投執2│││徒│5│地│偵1│地│刑9│7│同│上││地6││盜│刑││檢│2│院│簡1│││││檢5│││││署││││││││1│├──┼──┼────┼─┼─────┼─┼───┼────┼─┼───┼────┼───┤│偽│有七││南││臺│8││最│7││南號││造│期月││投│1│中│上3││高│台2││投執7││文│徒││地│偵9│高│5│8│法│上7││地1││書│刑││檢│7│分│訴1││院│6││檢│││││署││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