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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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轉讓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黃文進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轉毒│有壹││台│7│台│││台│││0││讓│期年││中│3│中│上2││中│上2││執6││一│徒肆│4初│地│偵6│高│1│9│高│1│9│0││級品│刑月││檢│8│分│訴5││分│訴5││給1│││││署││院│││院│││1│├──┼───┼────┼──┼─────┼─┼───┼────┼─┼───┼────┼───┤│轉毒│有捌││台│7│台│││台│││0││讓│期月││中│3│中│上2││中│上2││執6││二│徒│4初│地│偵6│高│1│9│高│1│9│0││級品│刑││檢│8│分│訴5││分│訴5││給1│││││署││院│││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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