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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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甲○○因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R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二││桃│3│高│││最│0│││造│期年│間│園│3│等│上2││高│臺6│││有│徒│至│地│偵3│法│更5││法│8│5││價│刑││檢││院│㈠9││院│上2│││證│││署│││││││││券│││││││││││├──┼──┼────┼──┼─────┼─┼───┼────┼─┼───┼────┤│大關│有二││臺│26│臺│││臺││││陸係│期年│1間│南│36│南│上6││南│上6│││人法│徒六│至│地│偵60│高│7│84│高│7│8││民│刑月│9│檢│62│分│訴4││分│訴4││││││署│1│院│││院││││││││││││││││││││9││││││││││││9││││││││││││偵1││││││││││││9│││││││├──┼──┼────┼──┼─────┼─┼───┼────┼─┼───┼────┤│妨│有六││臺│3│臺│││臺││││害│期月│8│中│5│中│上2││中│上2│││風│徒│至│地│偵3│高│更5│9│高│更5│││化│刑│54│檢│1│分│㈠1││分│㈠1││││││署│1│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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