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3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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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0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明知丙○○乃甲○○之夫,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概括犯意,連續自民國九十一年一、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底某日止,與丙○○在臺中縣太平市○○里○○街○○巷○○號二樓乙○○借住於丙○○夫婦之房間內、一樓店面及臺中縣豐原市○○路○○○巷○○號乙○○住處等地發生性關係多次。嗣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晚間,因丙○○在住處以電話與乙○○聯絡,言談內容為在旁之甲○○聽聞而發覺有異,經質問丙○○,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之夫丙○○相姦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訴及證人丙○○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再告訴人於被告借住房間抽屜內搜得之衛生紙一團,經員警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該衛生紙上精子細胞層DNA與丙○○DNA-STR型別相同,有該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刑醫字第0九二0一二六00二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是被告與證人丙○○相姦之犯行,洵堪認定。另被告雖辯稱: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發現伊與丙○○有性關係後,隨即招伊前來住處會談,幾經哀求,甲○○已當場表示原諒之意,依法甲○○之告訴權即已喪失云云;惟查,被告已於偵查中自承三月十五日晚上祇有伊與告訴人及丙○○在場,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告訴人已原諒伊等語。又告訴人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指稱事發至今,從未表示原諒被告之意,其也不可能原諒被告等語,已堅決顯示其面對此事之態度甚明。而證人丙○○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從未聽聞告訴人有何寬恕被告之語,且經本院提示警訊筆錄質以其為何於警訊中陳稱告訴人已原諒被告云云,證人丙○○始稱因其為脫罪,才向警察訛稱此事已獲告訴人之諒解。其實於製作筆錄之當時,其並不確定告訴人有無原諒等語,足見本件告訴人並無宥恕被告之情。再被告雖於告訴人查覺此事後,仍有繼續寄住於告訴人家中,然以被告與告訴人之故舊親屬關係,此節或係礙於情面而為,尚不得憑此遽行推認告訴人確有宥恕之意而為被告有利之論斷,均併敘明。
二、被告乙○○明知丙○○係有配偶之人,竟仍與之為相姦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被告所為數次相姦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妨害家庭之行為,固影響告訴人甲○○之正常婚姻生活,並造成告訴人之心理傷害,然考量妨害家庭犯罪之成立,有配偶之人丙○○亦應擔負其責任,丙○○部分雖未據告訴人提出告訴,欠缺訴追條件而無任何刑責,然衡諸社會常情,亦難責令被告一人承擔所有道德責任,並衡酌被告與丙○○交往之時間非短,其二人發生性關係之次數、告訴人精神上所受傷害之程度與被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如玲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