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R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妨│有壹││臺法│47│臺院│9││最│1││5││害│期年│5│灣院│20│灣臺│上8││高│臺9││2││風│徒捌│至│臺檢│偵75│高中│1│2│法│8│95│執7││化│刑月│6│中察│50│等分│訴2││院│上4││8│││││地署│1│法院│││││││││││方│││││││││├──┼───┼────┼──┼─────┼──┼───┼────┼──┼───┼────┼───┤│妨│有捌││臺法│4│臺院│││臺院│││5││害│期月│95│灣院│6│灣臺│上││灣臺│上││1││風│徒│至│臺檢│偵8│高中│更7│6│高中│更7││執6││化│刑│9│中察│8│等分│㈠3││等分│㈠3││0│││││地署│1│法院│││法院││撤回上訴│1│││││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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