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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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4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曾憲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