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477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蔡性道
被 告 蕭羽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
柒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