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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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81號上訴人港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格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建瀚 等3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581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其中第1、2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雖於109年9月15日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惟上訴人於該日前並未提出聲明上訴狀及記載上訴聲明,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辦理。
二、因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漏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確定上訴人之上訴範圍,倘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倘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一部上訴,則俟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後,本院再重新核算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及通知上訴人補繳。
三、請上訴人補正時另行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2份及聲明上訴狀繕本3份,俾利送達被上訴人3人。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