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69號參加訴訟人 戴呈光 臺中市○○區○○○路○○○號上列參加人於 張月珠 與 黃正浩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訴訟參加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項、第2項第2款及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正浩於民國105年4月25日遞狀之答辯狀自稱戴呈光為參加訴訟人,併蓋有戴呈光之印文,容有戴呈光聲請訴訟參加之意思,但並未表明其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亦未繳納參加訴訟之裁判費1,000元,迄今仍未補正,不具訴訟參加之形式上要件,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