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昇洋具保人吳森田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森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吳昇洋犯強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昇洋因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吳森田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且通知上開具保人轉知或帶同被告到案,然被告仍未於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再由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對受刑人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具保人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通知與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影本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皆無因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而具保人現亦無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致未能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之正當理由,均有受刑人與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附卷足憑;且受刑人及具保人均仍設籍原址,亦有其等之全戶鳥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據;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