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歐優琪受刑人林玠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優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歐優琪因受刑人林玠炫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07年8月17日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10萬元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受刑人因而獲釋,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案件經判決處刑,其中一部業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05、640、
64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庭,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業經本院查明無訛。準此,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