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87號上訴人 張許不治 被上訴人 唐文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6,05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