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00號
原   告  黃政偉
被   告  孫緯綸 暨三民租賃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偉綸 暨三民租賃行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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