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66號
原   告  林秋蘭
被   告  雷通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8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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