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東簡字第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郭永福
       蔡寶妹
       郭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
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
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
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郭永福對原告負有債務,原告並取得本
院核發之101年度司執字第10020號債權憑證。被告郭永福截
至民國108年2月22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9萬855元
及利息未清償,屢經原告催繳,皆未獲償,顯見被告郭永福
已陷於無資力之狀態。而被告郭永福為訴外人 郭星甫 之繼承
人,被繼承人郭星甫死亡後,遺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及未知之遺產,被告均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則被繼承人
郭星甫所留之遺產應由被告郭永福及其餘繼承人共同繼承。
惟被告郭永福因積欠原告上開款項,恐辦理繼承登記後為原
告追索,始與被告蔡寶妹、郭美琴合意,由被告蔡寶妹就如
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繼承登記,被告郭永福則全然放棄上
開遺產之權利。被告之行為等同將被告郭永福應繼承之財產
權利,無償讓與其他繼承人,自屬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原告
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上開
分割協議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蔡寶妹因該協議所取得之
分割繼承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就被繼承
人郭星甫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被告
蔡寶妹就該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
告蔡寶妹應將上開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98年4月28日之
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
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
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
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
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
銷之(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可
參照)。此乃因撤銷權行使之目的,在於保全債務人原有
之債權清償力,並非在於增加其清償力,故債務人拒絕財
產利益取得之行為,自不得為撤銷權之標的;又債務人拋
棄繼承,全未分得遺產,債權人尚不得主張撤銷,則債務
人僅因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而分得較少或未分遺產,舉重
明輕,債權人自亦不得主張撤銷,始為合理。
(二)查本件被告間縱協議由被告郭永福以外之其他被告繼承取
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惟其性質僅屬財產利益之拒絕,
與債權人得撤銷之無償行為尚屬有間。又民法第244條所
定撤銷權之立法目的,乃在保全債務人原有之債權清償力
,非在使債務人增加其清償力。而本件原告主張之債務為
被告郭永福積欠原告之現金卡債務,依現金卡信用貸款約
定書內容(見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卷第2頁),可
知被告郭永福早於92年間即申請該現金卡信用貸款使用。
而被繼承人郭星甫係於98年過世,足認原告核發現金卡予
被告郭永福時所評估者,係其本身之資力,而無從就將來
未必獲致之繼承財產予以衡估,故被告郭永福對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本不在民法第244條擬為保
護之債務人清償力範圍內。是原告主張被告間就系爭不動
產所為之分割協議,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等語,顯係其對於
債務人之被繼承人財產之期待,亦難認有保護之必要。況
遺產分割協議,本質上為繼承人間就繼承之遺產如何分配
所為之協議,繼承人於分割遺產時,更往係考量被繼承人
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之事實)
、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
產(贈與之歸扣)、承擔祭祀義務等因素,是遺產分割時
並未取得財產,其原因實屬多端,非能逕認即有詐害債權
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然無理
由。
四、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所訴之事實,其訴顯無理由
,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坤校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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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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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
│├───┬────┬────┬───┬───┤├─────┤權利範圍│受移轉人及權利移轉範圍│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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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東縣│臺東市○○○段││447││83│全部│被告蔡寶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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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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