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0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弘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407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