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93號
原 告 廖志誠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崇勛 即員力選物販賣企業社間因請求排除侵害
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4,0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8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210元,尚欠新臺幣2,6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