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102號
原 告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招信
訴訟代理人 梁家榛
被 告 杜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郭岱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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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即原告│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
│請求本金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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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自民國107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左揭利息按年息2.94│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2.9│47%計算│
││447%計算││
│├───────────────┼─────────┤
││自民國107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左揭利息按年息6.09│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6.0│%計算│
││9%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