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瓊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1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更多裁判書